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公司律师: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东股权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16/6/16 15:09: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基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除可收购所列举四种情形的股份外,其他一概不许。但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外收购其他股东股权,实务中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禁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其他股东股权,以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公司法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编排于股份有限公司项下章节,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章节中并无此类规定。运用民商事法律的体系解释方法可以得出该规定是专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只要股东与公司协商同意,公司就可收购其股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有限责任公司仍可与股东协议收购其他情形的股权,但前提条件是不得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举的情形,否则该收购协议无效。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片面强调资本维持原则,而忽视了商事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既未导致公司资本实质减少(如公司将收购的股权及时转让或者注销),又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权收购。此类收购其实并不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相反,恰恰是该原则功能保障公司健康发展而作出的灵活性处理。后两种观点均坚持股权收购应遵循自愿协商原则。不同之处在于,第二种观点采取了一刀切方法,即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统统收购,第三种观点则强调有前提条件的收购,即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前两种观点的缺陷之处在于,过分拘泥于公司法原则和法律体系解释方法的形式而同时忽视了法律之实质目的。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特点,不利公司发展,而第二种观点却会放纵公司无正当理由收购,极易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弥补上述一左一右观点的不足,选择第三种观点来处理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问题,更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

  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权问题,现行公司法只在第七十四条作了规定,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条款明确涉及;再从立法技术方面考量,公司法上述规定所列的三种可收购情形具体明确,既未在每一项可收购情形中出现不完全列举的“等”字,也未在列举完三项可收购情形后设置其他兜底性规则,这意味着该规定并未给法律解释机关留下解释法律的空间。对此,能否当然得出第一种观点结论,即公司法许可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仅此而已,其他均予以禁止?笔者不以为然,并认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是法定的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该条所列三项特定情形之一的,异议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公司不同意,其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以解决。而至于其他情形的股权收购均不属于该条的调整范围,这与前述的立法技术方面的考量意见一致。但应注意的是,该条并未禁止股东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收回股本。因此公司与股东以协议方式收购其他情形股权,符合私法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原则。

  其实,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第一款的解读,也可以推断出该司法解释允许股东与公司协商收购股权的范围并不限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其中的收购原则与本文第三种观点相符。同时,笔者还认为,该规定虽然是针对审理解散公司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但其中的允许股东与公司协商收购股权的规定,不应仅限于适用审理解散公司案件的诉讼环节。因为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打破僵局、避免公司解散、维护各方利益。那么在公司成立之后至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之前的时间段里,如股东之间因公司经营或股东权行使或利益分配等发生摩擦或分歧时,萌生退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本着以和为贵的处世理念,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心平气和地自行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矛盾激化、维系公司稳定,这显然更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希望公司通过其自治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僵局状态),更能有效避免公司发生僵局走向解散,使各方利益免遭损失。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公司律师,南宁股权纠纷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公司律师,南宁股权纠纷律师 相关新闻: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9月23日熊潇敏、凌通律师在玉林中级法院开庭
·蒙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已委托)·8月9日上午熊潇敏律师团队成员赴兴业法院递交
·刘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南宁公司律师:股东与公司签订违反资本维持原
·11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贵港中级人民法院开庭·10月19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中院开庭

 
上一篇南宁律师:多人继承不宜共有股权
下一篇南宁股权律师:上市前承诺送股权属于股权激励合同应予履行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