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股东之间的约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协商制定,在公司成立后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契约性质。这种约束力对持反对意见及后续加入的股东同样有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有的严于公司法的规定。如有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2/3同意,甚至规定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利害关系人若主张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这一主张是否应获支持?
公司章程有的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低于公司法规定,如有的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股东1/3同意。公司法规定的“过半数同意”是最低要求,具有强制性,此种公司章程规定应属无效。
有公司章程设置了公司法没有规定的限制条件,如有的要求股东转让股转,必须提前3个月向董事会书面提出。持无效观点者认为,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公司章程不能超越公司法的范围对股权转让设置限制条件。有效论者则认为:公司章程可以在不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作出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公司法也部分具有私法性质,私法自治定则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未有强制规定的事项,公司章程可以作出更细致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股东之间订立类似规定,不禁止则为权利,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处理,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之间的约定可能体现在投资协议当中,其处理的方法也基本同于对公司章程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