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公司律师]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对外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3/4/13 23:16:4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公司律师]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对外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是公司最常见的行为之一。在股权转让中股东间的纠纷也经常发生。本案纠纷的发生就是在股权在对外转让过程中,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该问题的探讨将提醒我们股权对外转让过程,书面告知义务不可免除。

  一、案情

  2010年7月2日和2011年3月7日,原告北京盛泰铭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盛泰鸿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万某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两份,该协议约定第三人万某将其持有的被告2%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并且得到了被告的同意。原告依约支付了355万元股权转让对价款,但被告一直拒绝为原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原告在被告的股东权利得不到确认。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被告的公司章程中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同《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未作另外规定。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万某于2010年7月2日和2011年3月7日两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但均没有被告股东会决议。被告的股东人数为四人,股东刘某与股东石某签署了承诺书,无条件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但股东王某并未签署承诺书。原告未举证证明在原告与第三人万某2010年7月2日和2011年3月7日两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书面通知了股东王某并经过了股东王某的同意,亦未举证证明股东王某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故原告与第三人万某于2010年7月2日和2011年3月7日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鉴于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并不充分,故不予支持。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盛泰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意见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原告的诉求为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原告的诉求系基于原告与第三人万某分别于2010年7月2日和2011年3月7日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支持原告的诉求,首先必须对该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第三人万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状态。

  有观点认为,该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有效的协议。理由在于原告与第三人万某签署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时,被告的股东人数均为四人,除了第三人万某之外,还有其他三位股东。第三人万某已经征求了被告其他两位股东的意见,该两位股东亦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书中明确载明无条件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

  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另一位股东是否同意并表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但被告其他三位股东中的两位已经同意了这两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同意的这两位股东亦明确无条件放弃优先购买权。故原告与第三人万某签署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系有效协议。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公司律师,书面告知义务,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南宁公司律师最好是哪个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公司律师,书面告知义务,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南宁公司律师最好是哪个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9月23日熊潇敏、凌通律师在玉林中级法院开庭
·最高法:股权转让之诉中,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抽·蒙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已委托)
·8月9日上午熊潇敏律师团队成员赴兴业法院递交·刘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东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已续聘)·熊潇敏律师为广西广缘汽车销售公司讲授公司法

 
上一篇[南宁公司律师]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下一篇违反《公司法》35条规定转让股权应当做何种处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