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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并购中国企业的的方式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2/8/31 10:00:1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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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实践中,兼并的形式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金式三种形式,但该规定没有明确兼并的具体操作方式,这就使外资兼并国有企业,有可能因采取的兼并方式不符合审批部门官员所认为的方式而不获批准。该规定将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分为三种形式:兼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偿债项目。该规定所谓的偿债项目实际上是兼并的承担债务式兼并。补足流动资金项目实际是合资的一种形式,因为它不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而关于这种形式,早有合资企业法加以规范。
     其次,该规定没有说明何种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可以利用外商投资重组。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可以适用该规定,也没有加以明确。但由于该规定规范的是外资对国有企业进行兼并,应该说,国有股权的转让参照该规定也是可行的,而实践中也确实这么做了。但由于没有加以明确,这就给实践中的操作增加了难度。
     第三、并购有可能因导致行业垄断而不获批准。目前国内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该法实际上没有可使用于并购行为的相应规定。外经贸部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中对此作了规定,如果经听证,认为有该情形出现,则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八、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最佳方式 
    实践中的并购案例,往往是创设与并购两种形式并存。例如,香港中策投资公司对中国企业就采取了混合的方式:  投入资金与现有国内企业整体合资,外资占股50%以上或以参股的方式取得合资企业的少数股权,在参股过程中通过增资扩股变为绝对控股。然后对控股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将控股公司的股权纳入海外控股公司名下,海外集资上市,实现滚动收购。  由此可以看出,外资通过与境内企业的合资是实现并购的第一步。在实践中,并购模式并不是千篇一律,而是根据每个个案不同,可以作出不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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