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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并购中国企业的的方式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2/8/31 10:00:1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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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功能一直由企业承担,因而企业的积累中包含了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因此,在国内企业重组的过程中,不能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 
    (四)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现行规定,凡是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或以国有资产出资入股的,必须要经过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转让或出资的依据。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大中型骨干企业资产、股权转让的,要报同级政府甚至上级政府批准。
     (五)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银行债务 
    (六)限制外资进入本国上市公司。  为避免资本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中国政府对于上市公司法人股份转让给外国投资者的,特别是涉及到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变化的,审批机关非常慎重。一般要经过三重审批:省级政府、外经贸部以及中国证监会。
     (七)二级市场买壳的禁止  为避免金融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目前A股市场尚不允许外资介入,因此外资不可能直接通过二级市场的收购控制国内企业。但是外商可以通过其在境内的合资或投资性公司通过购买法人股来借壳上市。 
    (八)其他限制  ①对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不允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购买拥有其股票。其经营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制,必须遵守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并不得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对外商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
     五、并购的操作 
    企业的并购,由于涉及到很多政策和法律问题,如国家的产业政策、公司法、会计法、劳动保障法等,企业并购可以说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交易过程。根据不同的并购方式,操作程序也有所不同,但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的股东达成并购协议;
     (二)目标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并购的决议,如果目标公司有股东(大)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三)依上述协议和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四)国有资产经过评估并取得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如果是合并,还应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通知所有债权人,发布公告并应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由于上公司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如果是协议收购,程序与上述情况基本相同,如果涉及要约收购,则必须:(1)向证监会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收购报告书;(2)发出符合《证券法》要求的收购要约; 
    (六)报请批准  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的立项应经国有资产托管部门的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或《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并购协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报外经委或外经贸部批准。 
    六、并购完成后的公司治理结构 
    并购后的企业,根据其是否直接含有外国资本和其组织形式,应分别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的约束。其公司治理结构,应按公司性质,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设置和组建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合同和章程中加以明确。
    七、公司并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为避免外资利用资本市场炒作,或垄断国家经济命脉,影响国内经济的稳定,中国的资本市场并没有完全开放,经常项目下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也没有对外资开放。因而,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设置了种种限制,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尤其是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报批程序。 兼并式收购是比较难操作的一种方式。由于它涉及到被兼并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或股份的转让,而一旦被兼并企业是国有企业,那么审批机关则会非常慎重对待。虽然目前有相关的文件,对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重组作出了规定,即《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但由于该文件本身的缺陷,使得利用兼并这种方式进行并购也存在操作困难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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