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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啤酒厂诉卞成居应依股份转让协议设备完好保证赔偿因设备瑕疵造成公司损失中其所占份额损失案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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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公司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股东不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即应由公司对自己所有的包括生产设备在内的全部财产的完好自负其责,而不问构成公司财产的出资是来自于哪个股东。股东只要将自己的出资依协议约定的出资形式缴交到公司,所有权即刻依法转移归公司所有,其风险也转归公司承担。但如股东之出资本身存在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因股东对其出资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公司即可依出资之瑕疵之事实,向该瑕疵出资的股东追究出资瑕疵的责任。本案原告作为股东所在的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因公司生产设备的问题造成产品不合格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是公司的损失,应由公司自负其责,股东所受到的影响,应是年终结算利润分配上的影响,股东对公司损失不直接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如认为此生产设备之质量问题属以该设备作出资的股东的出资瑕疵问题,即应由公司向瑕疵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在本案中,有瑕疵的设备是另一股东顾家店镇政府作为其出资投入的,公司即可以瑕疵出资为理由向该股东索赔。又该设备是一施工队负责施工的,公司也可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理由向该施工队索赔。在两种请求权之中,公司可以择一而诉。由于本案股份转让人不是此设备的出资股东和施工人,与此设备瑕疵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故公司无任何理由起诉该转让人。从这个意义上,即便承认原告对公司所受到的损失有股东代位诉讼权,也因转让人与此没有法律上的联系而不是该诉的合格被告,而应驳回原告对转让人的起诉。

  公司股东在公司法意义上的诉权应包括两种:一是股东的直接诉权,即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诉权,但其范围有限,仅发生在公司行为或其他股东行为侵害其股东权的范围。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不可能是这种诉讼。二是股东代位诉讼权,即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其他股东的责任或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这种诉讼中,虽然某个股东是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但其诉讼请求的利益应归属于公司,而不是归属于自己。这就表明,在股东代位诉讼中,不承认股东仅为自己利益的诉讼。据此,本案原告为自己利益提起的诉讼,也不属于股东代位诉讼这种诉讼。

  综上,本案原告对转让人提起的诉讼,因其在股份转让关系中不存在其所主张的对转让人的权利,故应驳回其对转让人的诉讼请求;而另一被告顾家店镇政府不是股份转让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应成为股份转让纠纷的被告,故应驳回原告对顾家店镇政府的起诉。从公司损失应由公司主张权利的角度,单个股东不能从公司损失中分出自己的损失并单独为自己利益诉讼,原告即不是所主张的损失的权利人,为不合格之原告,即应驳回其在本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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