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确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其适应市场经济并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石。公司是由一定的商业投资人共同投入资本而成立,它包含了人的聚合与资本聚合,法律拟制公司独立人格和确立投资人经营风险的有限性,决定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股东则丧失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但股东可以获得另外一种权利----股权。公司人格和投资人(股东)人格独立化,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契合关系,在现代公司产权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投资人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因而对投资获得的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股权是一种可独立转让的财产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通过股票的方式实现了权利证券化,股票交易受公司法和证券法调整,其中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而复杂,本文只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展开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资本性和可转让性
对于股权性质,法学理论界从来就存在各种纷繁复杂的观点,主要有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债权说、所有权说、独立权利说等等,其理论基础也差异甚大。笔者认为独立权利说的观点较具合理性,股权是一种独立权利,股权是投资人基于出资行为而产生,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股权包括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①股权内容并非为传统的债权、物权等权利内容所能涵括,债权说认为股权只是单一的财产利益请求权,显得有失偏颇。所有权说则与“一物一权
”的所有权理论基础根本相冲突,而且股权客体并非限于物的单一性,其中存在着众多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冲突。股东地位说却否认股权是一种具体权利,而是股东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没有反映股权作为权利的根本属性。社员权说则是大陆法系一直占据通说地位的学说,社员权说本身具有很多的合理性,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持该种观点,如“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它的成员(社员),股权就是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若干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若干权利。”②但独立权利说还是更能反映股权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与公益法人中的社员权利区别,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纯粹商业主体,公司行为都是以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为基本准则,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社员资格所反映的股权身份性问题,远远没有股权的经济利益因素重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才是股权的最终目的和最为核心的东西,股权是资本化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③对股东而言,转让股权如能获得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尊重这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因股权的权利独立性,转让并不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股权的流转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资本稳定,股权的可转让性是股权的资本性所决定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及程序
股权转让本质属于权利的买卖,股权交易通过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实现最终的权利转移,即“债权行为—股权变动”的关系,股权转让合同就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形式。股权转让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同时因为股权自身的特性还要受到公司法的调整。
转让人与受让人基于股权转让的合意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时,合同即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一般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但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批准或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批准或登记之后合同才能生效。在国有法人股的转让中,因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也必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行为属于无效;这是法律法规对特殊股权的转让要求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对于一般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