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一百公司诉奥丰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股权转让事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案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12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原告:上海一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百公司)。
被告:上海奥丰经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奥丰公司)。
1995年12月28日,上海华荣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与上海市西北外经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公司)共同组建了恒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开发上海市长宁区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项目,双方投资比例为西北公司占90%,华荣公司占10%。同月底,恒胜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西北公司的投资有数家单位参股,其中由被告奥丰公司出资的部分占了恒胜公司总投资额的35%。
1996年2月13日,原告一百公司与被告奥丰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4月1日,该双方正式签订《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在恒胜公司中拥有35%的股份,现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再行收购恒胜公司10%的股权,两项合并,被告拥有恒胜公司总股权的45%,经协商,被告将其拥有的恒胜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涉及项目建筑面积894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850元,总价25504650元,该楼板价系从动迁到领到施工执照为止的股权楼板价,在股权转让同时确保原告的控股权。6月1日,西北公司承诺协助被告收购恒胜公司10%的股权,使被告在恒胜公司中占有45%的股权份额。6月19日,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恒胜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资,证明被告在恒胜公司的出资达人民币225万元,股权份额占45%。7月26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告支付部分转让金后,由被告在8月初办妥法定控股权的全部手续,并负责在8月上旬召开全体股东大会,明确各股东在项目公司中的地位、职责、义务及股权的重新分配等。同年10月31日,被告在恒胜公司的股东会上,曾提出将其在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原告,但未形成股东会决议。至诉讼时,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基地的旧房已全部拆除,三通一平基本完成,施工单位已经确定,项目即可开工。
原告在依约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人民币1500万元后,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得到恒胜公司的控股权,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方在按约支付部分转让款人民币1500万元后,发现被告奥丰公司签约时尚未拥有恒胜公司45%的股权,也从未就转让股权事宜召开股东大会或形成股东会决议,被告转让股权并收取我方钱款的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由被告返还我方已付款及利息。
被告奥丰公司辩称:我方是在拥有恒胜公司45%的股权前提下向原告转让股权的。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原告领导班子发生变化,原拟于8月上旬将进入股东会的人员名单由原告交我方,但原告迟迟未交,致使我方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股东地位的转换,责任在原告。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其拥有的在恒胜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行为,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形式要件,且合同内容涉及房地产的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原告的钱款应返还给原告。并补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5月29日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钱款人民币15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其中500万元从1996年4月19日起计,500万元从同年4月26日起计,20万元从同年6月28日起计,480万元从同年7月29日起计,均计算到执行之日止)。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股权转让是否生效关键是约定生效条件有无成就
下一篇这样的股权转让协议应无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