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邹惠文与陈惠琼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32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2000年1月,天旺公司解体后,邹惠文、陈惠琼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分割天旺公司财产时,该公司下属的天然美中心归属于邹惠文、陈惠琼所有,邹惠文与陈惠琼在天旺公司解散后共同经营天然美中心,天然美中心实为个人合伙企业。陈惠琼在原审诉讼中称天然美中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及股东会议决议等有关邹惠文的签名是邹惠文委托陈惠琼代签,因没有证据表明陈惠琼获得邹惠文的委托授权,故陈惠琼在没有获得邹惠文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天然美中心的股东变更为陈惠琼、邹惠文、曾伟,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合伙变更登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规定,故工商部门在陈惠琼冒用邹惠文签名并伪造变更申请资料的情况下,没有严格审查核实把关,将天然美中心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应予更正。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天然美中心的营业执照上虽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但其不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律特征,实际上应为个人合伙企业,认定正确。而对于邹惠文与陈惠琼于2001年11月12日所签订的天然美中心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邹惠文、陈惠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邹惠文将 50%的股权全部转让陈惠琼,邹惠文转让股权的行为实质上是退伙行为,但邹惠文退伙后,该合伙企业不足法定人数,该合伙企业则应当解散,而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清算时应当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故原审判决认为邹惠文、陈惠琼在合伙企业要解散的情况下又不进行清算,这必然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该转股行为无效,认定正确。综上,原审判决驳回邹惠文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以维持。邹惠文的上诉请求因缺乏理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1元,由上诉人邹惠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振 康

  代理审判员 吴 行 政

  代理审判员 欧阳建辉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儒 峰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成浩有限公司与龙湖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案
下一篇朱艺彪与顺德市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上诉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