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香港大一公司诉番禺市财政局代表国有小型企业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无效案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13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二、转让合同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成立的依据。转让合同引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订本合同。说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选定法律。《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提出,外商可以成为国有企业转让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依据该规定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约定内容的效力。作为转让国有资产这一特殊商品的行为,既受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约束,同时也受我国合同法甚至民法通则一些基本原则的约束,当事人对于所遵循的法律表达不完整,绝不影响合同效力。二是合同是否须经公证。《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但从文件本意看,公证并非强制条款;更重要的是,《暂行办法》不是法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公证程序并非合同成立的前提。实际上,《暂行办法》规定公证程序,其真实意图是保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这在其后的几个法规文件中可以得到印证。如上述国发(1990)38号文、国办发明传电报(1994)12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都一再强调审批手续和资产评估,主要就是防止在企业产权交易中国有资产流失。上述两点表明,该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法定要求和程序。
三、订立合同没有采取欺诈和胁迫手段。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已多次接触并协商,还签订了意向书。签订合同时,原告谈判及签约代表有两位董事,即便其中一位真的不能阅读中文,但另一位中国籍香港人已足以弥补此缺憾。原告以对合同条文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事实上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作了充分协商,合同条款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欺骗行为。
四、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验收资产后,交付了第一期转让价款,并进行了两个月的生产经营,有产品销往外地。在此期间,番禺市外经委已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局注销了原厂的营业执照,员工和退休职工已由原厂安置。这些表明合同约定的转让已实际成交。
五、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本案原告因内部变故,不能按期支付价款,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款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本案合同第九条约定:承让方不履约依期交清应付价款(含应付的利息),则承让方被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合同的权利,承让方无权请求返还已交的价款(含定金),转让方有权收回所有财产。此条款应视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审理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此条款只约定了原告违反合同的责任,而没有约定被告相对的责任,显失公平,应认定该条款无效。我们认为,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是赔偿性质的,被告如违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受合同没有这项约定的影响,在违约责任上双方是对等的,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应视为有效条款。
六、本案暴露出我国企业产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一是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涉外企业产权转让方面的法规更是尚付阙如;二是产权交易市场没有建立起来,产权交易不规范,不能集中到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留下隐患。三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监督工作有待加强和改进,在兼顾保护外商投资积极性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两个方面没有经验。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这样的股权转让协议应无效
下一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