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刑事综合
|
诉讼常识
|
站长相册
|
媒体之声
|
远东风采
|
风景照片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本站动态
|
公司律师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民商专题
|
劳动律师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客户关怀
|
赔偿标准
|
本站案例
|
北海分站
|
崇左分站
|
钦州分站
|
柳州分站
|
律师营销
|
法治前沿
|
律师文集
|
法律文书
|
债权债务
|
本站下载
|
电视采访
|
本站公告
|
民商综合
|
股权转让案例
|
公司综合
|
工商登记
|
法律顾问
|
便民通道
|
职务犯罪
|
特别专题
搜索
熊律师
:
Google
百度
首页
>>>
公司律师
>>>
股权转让
>>>正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8:13 来源:
股东间基于信任关系成立了公司,应共同协调促进公司的发展,而某些控股股东却偏离当初的信任关系,擅做主张,欺压小股东,彼此间人合的基础已被动摇,作为受欺压的小股东完全有理由选择退股以维护其利益。且小股东行使退股权并不必然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小股东的退股权实现后,对债权人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的预防责任直接转嫁给大股东。
退股权是投资者的一种固有权[11],所以当股东间的良好关系遭到破坏,控股股东因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压迫小股东时,应赋予小股东退股权。因为小股东当初与大股东合作的信赖基础已被大股东破坏,其对大股东的规劝也无任何效果,小股东无须再履行其运营公司的承诺。赋予股东退股权将是维护小股东权益的积极做法,以此来对抗大股东的欺压行为。此外股东享有退股权也体现了资本运动的属性,资本流动的阻碍越少,投资者的热情越高[12].限制股东撤资,将会助长大股东跋扈的气焰,大小股东间的对抗也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当然小股东退股权并不可以任意行使,因其产生的后果相对严重,其行使的条件也就有一定的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小股东在公司持股满两年,这样可以与大股东进行磨合协商增进了解。二、大股东实施了严重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虽经小股东提出但仍不停止侵害或进行补偿,如侵占公司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等。三、小股东已经采取了公司内部救济措施,仍不能维护其利益。四、通过诉讼途径来行使退股权。
实现途径: 1、通过减资程序。我国公司法对减资程序的启动须通过董事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股权通过,且须履行对债权人的告知担保义务。但是当小股东提出进入减资程序时,常因公司的控股权在大股东手中而无法通过,甚至连股东会的召集都不能。而按照现行法律,对股东提出的退股之诉并不予以受理。此情形应该赋予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或由法院自行召集、责令公司董事会召集、授权小股东自行召集特别股东会以讨论减资退股问题,即便此时仍不能解决此问题,可通过下一途径。2、大股东明确表示反对通过减资的途径让小股东撤出投资的,大股东又不停止其侵害行为对受损小股东进行补偿的,小股东可直接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大股东购买小股东的股份,使小股东的退股权得以实现。
五、两人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一人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最低要求为2人,也就明确了我国禁止原发性的一人公司。法律可以禁止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但挂名股东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无法禁止,这就造成了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此外一人公司也是企业维持原则的需要。轻易解散一个公司将会损害许多人的利益,涉及到多种矛盾,尽可能维持企业是社会管理的原则[13].
两人公司往往是因为股东间不再有信赖关系、双方无法继续合作、一方要求退出,或因一方财产被强制执行等产生了股权转让问题。如果股权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股份;转给非股东的第三人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此股份由股东购买,则股权集中于一人之手,形成一人公司。我国法律对此形式未予以确认。而转给非股东的第三人,往往不能保证转让后的股东间合作愉快,不利于公司的正常发展。那么遇到此问题时该如何处理呢?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份因各种原因集于一位股东手中时,该股东有六个月的时间对此予以调整,该股东可以将价值一港币的一股转让于他人,公司的地位就不受任何影响。否则该股东须对公司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此条规定已默认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虽然人数满足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但一港币的股东在公司的运做上显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与其要这个形式不如剥开外衣,承认并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
本新闻共
8
页,当前在第
7
页
1
2
3
4
5
6
7
8
关注我们
: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
:
试论公司转投资的负面效应及法律规制
下一篇
:
试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名称
全文
作者/公司
信息
下载
推荐文章
·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
李某某诈骗案(已委托)
·
11月9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大成举办的民营企业刑事合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
本站地图
】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