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31日判决:一、被告张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人民币331160元。
二、对于被告张某在前款中的债务,被告某公司应以各方约定的财产(某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某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履行方式为:(一)被告某司将某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谢某,该房屋作价人民币421145元。
(二)被告某公司出售某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所得款项偿付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第一款中的债务。
&nsp; 三、对原告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9520元,共计人民币4608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