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欲提前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和理由,经对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解除。
4、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外,提前提出解除合同一方还应按委托标的总额的 %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另外,若是甲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给乙方的委托费用乙方不予退还;若是乙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委托费用。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标的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登记等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甲方、买受人各自承担。
2、甲方委托股权转让业务成交后,应由甲方与买受人签订相应合同,并严格履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与买受人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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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住所: 住所:
邮 编: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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