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的
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委托标的:
2、转让底价:每股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下称委托标的总额)。
3、委托期限:2003年 月 日至2003年 月 日。
4、委托事项的完成:乙方依据甲方委托的事项,在买受人签署股权成交确认书、付清款项并出具鉴证书,即为完成委托事项。
5、委托的其他事项:
(1)
(2)
第二条 甲方承诺
甲方委托乙方出让项目的股权权属明晰,无任何暇疵,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予转让,甲方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对本合同标的所涉及的一切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均按确认后的转让合同处理。
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转让的委托合同,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费用:乙方按甲方委托标的成交总额的 %,收取含策划、佣金、鉴证及旅差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2、支付方式:甲方在委托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 万元前期费用,余款在乙方出具鉴证书时一并付清。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义务:
1、有权随时了解委托标的转让活动的进展情况,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材料;
2、遵守《福建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3、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转让事宜所需的所有材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应积极配合乙方,根据客户的合理需要,为现场察看,资料查阅提供方便;
5、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交易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6、对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7、甲方应积极地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产权不能实际转移,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福建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权限要求和期限进行转让方案策划及组织转让活动;
3、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组织转让活动,以促进标的的成交。
4、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合同的延期和解除
1、乙方如未能在甲方委托的期限内完成所委托的事项,甲方可根据需要延长委托期限,并在委托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当在延长的委托期限内继续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逾期未书面通知的,即视为不延长委托期限,委托合同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解除。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对甲方已支付委托费用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