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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07/10/20 10:30:21 来源: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对程序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而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资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本案中C公司应取得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其向D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名;同时应取得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除此之外C公司还应提供相关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包括召集、对股东的通知,同时应提供全体股东签订的同意重新修改公司章程的协议等等,如属国有股权转让还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其转让的批文,对股权的转让价格的评估也应到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到所在地的产权交易部门进行挂牌交易,挂牌期满后通过竞价方式或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
在股权转让的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先履行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该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等;另一种方式同本文中所引案例相同,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可能性,对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三、股权转让在其它方面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以上本文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外,还存在多方面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等,如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办法》中,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不仅在程序上有严格的规定,交易场所、审批的程序、受让人的条件等等均做出了相关规定,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仅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问题进行审查,还应对诸多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严格把关,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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