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有缺陷仍然获得建设荣誉奖的处理办法
原告:XX建筑公司
被告:XX房产公司
原告通过招标投标,中标承包被告坐落在XX区XX路高层住宅的建设工程,双方于1993年12月18日签订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由XX区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如达不到优良等级,原告应按总工程造价的0.8%罚款;如达到市建筑荣誉奖,被告奖原告工程总造价的1%:工程于1994年4月25日开工,1996年11月28日竣工。同年12月2日,经XX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为优良工程。同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评定为“十佳工程”。后来双方因为支付工程款发生纠纷,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达到奖项的奖金,被告在诉讼过程当中,要求对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进行签定,鉴定结论为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修复费用为15万。
一审法院判决:
1.合同约定的达到市级建筑荣誉奖,奖工程造价的1%。即31万元予以支持。
2.原告承建的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于修复。修复费用为15万元,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不服原判,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建设工程质量有瑕疵,要求承担修复责任,同时要求驳回原告关于质量奖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十佳工程”是否属于上海市市级的建筑荣誉奖;二是本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对于达到市级荣誉奖是否要给予奖励。
法院判决:双方的约定即达到市级建筑荣誉奖,奖工程总造价的1%,没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应属于有效的。本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双方对市级建筑荣誉奖励的约定。被上诉人即建筑公司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修复,修复费用为15万元。由被上诉人建筑公司承担。另外“十佳工程”奖是否属于上海市建筑荣誉奖,因为上海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虽非市级行政机构,但属市级集体或组织。上海市最高的建筑奖“白玉兰”的评委会是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其性质也是社会团体,故上海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和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是同一档次的社会团体,故“十佳工程”应属市级建筑荣誉奖。故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程虽然质量有缺陷,但仍获得合同约定的奖杯,并获得奖励的案件。故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与工程的获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绝大部分能够获奖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不存在缺陷的,是优质工程。但也有极少部分获奖的建设工程,由于评奖方法不科学、不完善,质量也可能存在严重缺陷,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故建筑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好不要约定工程获得奖杯的奖罚,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摘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林镥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