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不合格必须是由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1996年,建筑商和发包方对工程基础部分和主体结构部分的质量发生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上海市XX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报告认为:质量不符合合格标准。作者在法庭辩论时向合议庭提出异议,认为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不是对在建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检测机关,其得出的检测结论也是无效的,并将该意见写入代理词。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法院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提出异议后,法庭经过认真合议,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认定鉴定结论无效。
(摘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林镥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