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商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1996年XX建筑公司和XX房产公司签订5万多平方米的XX多层住宅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了工期为15个月,造价按照上海93定额进行按时进行结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主体结构封顶时,建筑公司搭建的脚手架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要求,造成脚手架坠落三个人,抢救后三人均死亡。房产公司因而向法院起诉,因为建筑公司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要求解除双方合同。法院判决,支持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因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案例。安全生产的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安全生产事关人身安全,建筑商必须加以充分重视。
(摘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林镥海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