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003年8月28日,广西武鸣县单采血的浆站(以下简称采血站)与中标单位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建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建设的业务综合楼发包给大地建司承建。合同签订后,大地建司进行了人工挖孔桩分部工程的施工,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人工挖孔桩的施工任务。2003年12只5日,采血站向大地建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同日以大地建司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大地建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完成人工挖孔桩施工任务,己构成违约。坦该违约属一般性违约,亦不属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采血站以大地建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严重进度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57条的规定,《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268条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采血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采血站应对解除合同给大地建司造成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
2004年8月9日,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解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判决采血站向大地建司支付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及赔偿招投标费用、留守人员工资、退场费等。
(摘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林镥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