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建筑商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某实业公司(发包人)经协商与某建筑公司(建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商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发包人建造一幢厂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依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行当中,发包人多次拖延给付工程进度款。后发包人与建筑商达成协议,由建筑商现行垫付一部分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发包人应于2个月后将欠付工程款及建筑商垫资之利息返还建筑商。但是两个月后发包人并未返还。在经建筑商催告后,发包人要求建筑商继续垫资,利息按照原来约定计算。建筑商予以拒绝,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返还其垫资及利息。法院支持了建筑商的诉讼请求。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筑商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为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案例。建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分运用。
(摘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林镥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