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的招投标合同无效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某年5月,某制衣公司准备投资600万元兴建一幢办公兼生产大楼。该公司按规定公开招标,并授权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6家建筑单位参加投标。其中一家建设工程总公司报价为480万元(包工包料),在公开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的程序中,其他5家建筑单位对该建设工程总公司报送480万元的标价提出异议,一致认为该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以亏本的报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确认该建设工程总公司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否决其投标,另外确定中标人。
建设工程的工程成本由下列费用构成: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其中工程直接成本由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等组成。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属于间接成本。何谓“低于成本”,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0条规定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摘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林镥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