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凡是碰到有证人证言,而且证人证言起关键作用时,证人必须要到庭,这也说明了证人证言的重要性。靠证人证言一个独份的证据来确定一个人有罪,这是很可怕、很危险的。
京华周刊:有人说李庄案撤诉是法治的成功,也有人说是民意的胜利,您如何看?
江平:有人也曾经问过我,这是法律的胜利,还是政治性胜利或者民意胜利。我觉得两方面因素都有。我们刚才所说的,当然是包含了法律的胜利。撤诉的基础,是现有证据跟法律所要求的证据相矛盾。
这个案子背后也有民意的胜利。据我所知,在对李庄提起再一次诉讼,是很不得人心的。我听到的法律界、法学界,甚至包括普通的老百姓声音,都认为太过分了。
本来律师的伪证罪就是模棱两可的,有些还取决于法院的认定。如果我们对律师穷追不舍,有点赶尽杀绝式去追究,把他以前办过的案子一个个翻起来查,这就太过分了。如果说第一次审判,人们还可以默认的话,第二次审判时就失去了很多群众基础。
京华周刊:李庄案超越个案引发法界集体忧虑,它对法律界冲击体现在哪里?
江平:对法律界最大冲击,就是使律师地位和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律师地位很重要,律师不是代表他个人,律师代表了法治的形象。任何国家如果个人的权力过多了,法治衰弱了,律师也就跟着衰弱了,这是有必然联系的。我们国家在法治削弱的时期就没有律师了。比如文革时期没有什么律师,因为不需要律师,公检法联合作战了。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启示。
律师伪证罪,让刑事辩护律师都人人自危,害怕在辩护过程中被以伪证罪确定罪罚。现在,律师界已经没有多少人敢做刑事辩护工作,这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是很大的妨碍。
“律师自身权利不保,法治将走向歪曲”
京华周刊:司法公正建立在控辩平衡和法院中立的基础上,律师是何种角色?
江平:律师当然要站在维护被告的立场,也就是说要站在被告这一边。
控方检察院是国家背景,力量是很强大的。而被告这一方恰恰是需要法律上援助的。在控方和辩方交锋过程中,由法院作为客观第三者来独立判断,这个独立判断不受任何影响,不能说控方代表国家就站在国家这边。
法院应该站在完全公正的角度,来衡量控和辩的证据效力如何,他们所拥有的真理度到什么程度。法院是在控辩双方发现真理,这是最重要的。
京华周刊:“刑事辩护危险”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律师承担高风险是否与我国法治不完善有关?
江平:我认为刑法第306条规定律师的伪证罪,确实给律师带来了极大风险。前面我也讲到律师的伪证不能笼统,尤其是在口头证据上更应该谨慎。至少,律师的伪证罪应该严格限制在书面证据才行,如果是口头的必须加上很多限制条件,比如口头证据无证人出庭是不具证据效力的。
现在很多证人是根本不出庭的,等于说在侦查部门里说的话都变成证据了。原来对公安部门所说的证据现在要推翻,证人自己就涉嫌翻供罪了。这对律师是很危险的。
京华周刊:公安、检察人员、证人,都可能做伪证,为什么要将辩护人的伪证罪凸显出来?
江平:我觉得这是立法的瑕疵。拿李庄的案子来说,任何一个人为了立功赎罪,都可以把原来的辩护人加上一个伪证罪,这样可以减少自己的罪过。尤其是这种追究以往的律师伪证罪,弊端就更大了。
京华周刊:这样看来,“律师伪证罪”有被公权力滥用的风险。
江平:当然,尤其是在律师和侦查人员对立情绪严重的情况下,必然出现这种情况。
京华周刊:有人说,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已到迫在眉睫的程度。
江平:完全是这样。律师合法权益的维护真是到了迫在眉睫程度。对于律师的权利保障,实际上是对中国法治的维护。
如果连自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律师怎么行使法律上赋予的法治完善职能呢?就更做不到了。律师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会使中国法治走向更大的歪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