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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先生:李庄案和中国律师命运

 

发表时间:2011/7/2 10:35:50 来源:人民日报《京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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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5-23 09:49

  来源: 人民日报《京华周刊》

  一个国家的法治健全不健全,首先是在于公权力是不是得到限制。而公权力对于律师的限制本身,就反映了律师对公权力的监督能不能自由地进行。

  本刊记者  陈城

  5月6日,《京华周刊》记者拜访中国政法大学老校长江平。

  与三年前精神矍铄相比,法学界泰斗身体大不如前,起身落座稍显吃力。

  他数次微笑地提醒记者“声音大一些”,听力大为衰弱,语速也放缓许多。

  前年底一场中风,八旬老人倒下了。执拗的江平挨得过反右、离婚、断腿、免职,却无法撑得住岁月打击。“保命第一,真是老了”,病愈后一声叹息,让人听得心里酸酸的。

  话虽这么说,江平却更投入了。

  急于与时间赛跑,因此他以更高频率奔走说法,扮演“法治布道者”角色。

  4月28日,由于认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事实存疑,重庆市当地检察院决定对李庄不起诉。沸沸扬扬的律师李庄“漏罪案”告一段落,忧虑反思仍在法界民间发酵弥漫。

  作为法律顾问团重要成员,江平以逐渐衰弱的声音,为包括李庄在内的律师群体做维权呼吁。

  “某种意义上,我们成功了”,江平凝重目光饱含着焦急、忧虑,甚至几多无奈。他曾说过,“律师兴则国家兴”。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

  “李庄案撤诉,是法律和名义胜利”

  京华周刊:李庄漏罪案中,您为何参加法律顾问团,去重庆了吗?

  江平:有媒体说我去重庆了,其实没去。

  李庄漏罪案中,有朋友提出想成立一个顾问团,征求我的意见,我欣然答应了。虽然不是搞刑法研究的,但我在法学界还算一位有点影响的老教授,参加法律顾问团就表示支持辩护律师的意见。

  没想到案件开庭没多久就撤诉了,很出乎我们的意料,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我们法律顾问团成功了。

  为什么组建法律顾问团?从我的角度来说,这表示对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支持。

  京华周刊:法律顾问团做了哪些工作?

  江平:法律顾问团没有开会,电话里有过简单商议。李庄案的两位辩护律师斯伟江和杨学林,也没有跟我们打电话联系。顾问团是纯粹名义、道义上的支持。这也是很重要的。

  京华周刊:李庄漏罪案经历了起诉撤诉的波折,您如何看待这个过程?

  江平:这里面我最关心的,是刑事辩护律师伪证罪问题。如果律师做了一个假的文书,或者做了一个假的欠条,用很不正当的手段做了完全伪证的书面证据,这比较好确认。

  去年李庄所谓的伪证罪,并不是对某一个书面证据做了伪证。一审时认定李庄以眼色来唆使被告龚刚模翻供。在重庆,李庄会见黑社会头目龚刚模都有公安人员在场。既然公安人员在场,辩护律师想讲让你翻供的话是不可能的,所以他使用眼色来唆使,这就是一个很不靠谱的东西。什么叫用眼色来唆使人推翻原来的招供呢?

  这次又出现了相似问题。李庄被起诉的漏罪,又是一个口头证。而且控告李庄做伪证的人(徐丽军)还有吸毒嫌疑,有吸毒嫌疑者说的话当然会有水分,况且开庭时根本没有要求证人到庭举证,仅仅有在公安机关的书面举报。就凭证人证言确定李庄伪证罪,这太过分了。

  从这点看,应该说此次撤诉是正确的,检察机关认为第一天开庭结果表明,目前检察院所掌握的证据发生了矛盾,出现了问题。

  撤诉至少说明检察院还是很尊重法律的,认为法律在缺少足够证据的证明,而且出现了矛盾的情况下撤诉,这是正当的。

  京华周刊:李庄案中,您觉得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江平:从李庄案本身来看,程序问题很值得关注。

  我始终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太宽。律师伪证罪,从程序上必须加一个很重要条件——证言要作为证据使用,证人必须到庭发表言辞,接受控方和辩方交叉讯问。这样才能让审判庭判定证人证言可不可信,并得出一个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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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江平先生 李庄案 中国律师 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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