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莎士比亚首倡杀光律师,这个职业的尴尬地位就已然无法回避。律师是一个关乎正义的职业,但律师与正义的关系却并非那么平铺直叙。1994年克罗曼所著《迷失的律师》一书,其中对法律服务的商业化而导致的律师对正义追求的偏离进行了深刻的揭示。律师在商业化社会中的职业伦理缺失是一个饱受诟病的问题,台湾的陈长文先生也曾经发出过“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的拷问。在伦理标尺面前,“要正义,还是要利益”,成为困扰每一个有良知律师的哈姆雷特难题。
在中国,律师原本是单纯的人民公仆。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的法律,它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要求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应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在那时,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是一种执行职务行为,主要是配合公检法机关工作,律师需首先要重视的不是当事人利益,而是社会主义事业,以及带有政治阶级色彩的人民。那时律师的角色是清晰的,它更多的是执法的延伸。
1996年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颁布,律师的法律定位已经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它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部新法完成了律师从执法工具到职业化服务者的转型。中国的律师群体原本并未得到过要正义的机会,而随同社会和经济双重转型的大潮,如今几乎都毫无迟疑地扑入追求商业利益的广阔天地,而对公益和正义的追求,要么成了少数已脱贫的有闲律师对社会对弱者的慈善,要么就是个别律师的另类行为。境外同行所遭遇的伦理困境,在中国可能更加沉重,在中国,律师从来不是孜孜不倦的正义追求者的代名词,为民请命是古典知识分子的专利。律师也从来没有因为对正义的群体性追求赢得过社会的普遍尊重,在公众的眼中,律师不过是跟法官沟通的桥梁。而那些活跃在社会前台,热衷社会评论、奔走呼号的所谓“大腕律师”,更大意义上是出于充当公共知识分子的快感,又或者是出于业务营销的考虑。
但是当人们拿着正义的道德标尺衡量律师的时候,其实很大程度上忘记了“律师”也存在维特根斯坦提出的词与物的分离。当人们在说律师这个词语的时候,律师是以一个整体化形象出现的,但律师的角色差异化在实践中是十分明显的,大体上诉讼律师和商业律师基本上干的不是一回事。诉讼律师面临的是对立的利益诉求,需要用法律和正义衡量是非曲直。而商业律师则更多地是促进商业交易,虽然也关乎正义,但正义不过是维持一个行为的底线,不要帮助客户为恶。沿着这一进路出发,如果需要拨乱反正,找回律师的身份定位,那就是诉讼律师的去商业化,以及非诉律师的商业化。诉讼的商业化必然无法摆脱对正义的扭曲,“华尔街当心”这篇文章警示的正是这种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滥诉的问题。
2007年澳大利亚斯莱特·戈登律所成功上市,成为全球首家公开上市的律师事务所,但这家律所是主业是人身诉讼,可以想象,上市后的压力,更可能使得律师陷入挑讼架诉的不良境地。“律师的不道德之殇”一文提出“习惯于怪罪他人的文化和无所不在的权利感,鼓励越来越多的公民在遇到各种事故或争执时选择采取法律行动”未来有可能在中国成为现实。习惯于怪罪他人也根植于我们的文化中,但我们的社会权利意识尚不那么强大,随着法治化进程推进,滥诉也有可能成为中国法治化的副产品,更甚至,律师有可能不由自主地认为推进诉讼就是推进法治,造成更大的迷失。其结果是诉讼频起,但维护的更多是利益而非正义,正义照不到没有利益可图的弱势群体。
中国社会的政策方向主基调是和谐,我们姑且不去管和谐的政治意图,但未来如果试图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应当修正律师的单一商业化路线,把诉讼律师和商业律师进行不同定位,诉讼律师可行政府补贴或公益基金会支持的路线,而商业律师则可完全放下道德的十字架,进而把商业律师事务所培育成一个产业,法律服务得以产业化,未来商业律师成为类似会计师、咨询师之类的服务产业。而同时让诉讼律师传承古典知识分子为民请命的血脉,让正义可以普照到所有人,特别是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