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7月,某村安排计划生育专干周某负责收取该村的新农合保险费。周某收取新农合保险费后没给村民手续,只是在个人的笔记本上记账。截至8月中旬,周某共收取该村300余户新农合保险费13万余元。8月18日,周某携带13万余元新农合保险费潜逃至外省赌博。10月10日,周某被抓获时,携带的13万余元新农合保险费用于玩“斗牛牛”赌博已全部输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周某行为定性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 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案中,周某利用收取保险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占有的资金归自己赌博使用,进行非法的赌博活动,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周某利用负责收取新农合保险费的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占有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侵犯的客体和主观方面不同。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从主观方面来看,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本案中,周某作为村计划生育专干,利用负责收取该村新农合保险费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占有的13万余元钱,用来作为自己的赌资,且一直到被抓获,也没有归还的意愿,说明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并非暂时的使用。周某将该笔钱作为自己所有,并全部输掉,侵犯了村集体对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应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周某作为村计划生育专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3万余元新农合保险费用于玩“斗牛牛”赌博并全部输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