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殴打特异体质之人造成重伤结果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6/6/27 23:23: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被告人使用轻微暴力故意殴打他人,在排除其他因素介入后,结合医学专业知识及生活常识,可以认定被告人之殴打行为与受害人之重伤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情

  2013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与受害人曾某甲因言语纠纷发生互殴,期间贺某某用手殴打被害人曾某甲头部,贺某某则多处外伤。接到报案后,涪陵区公安局武陵山乡派出所民警于次日1时30分许将曾某甲带到武陵山乡卫生院治疗,将曾某甲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日4时30分许,民警将曾某甲送到其妹曾某乙家过夜,次日白天曾某甲在派出所继续接受讯问,晚上继续在其妹曾某乙家过夜。9月2日贺某某与被害人曾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当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曾某甲自行返回位于武陵山乡石夹沟村6组的家中。

  从9月1日开始,曾某甲便开始出现头晕等症状,9月3日开始出现头痛、头晕、呕吐、无法进食等症状,同时伴随意识障碍。9月6日,曾某甲家人将其送至武陵山乡卫生院治疗,医生对曾某甲作体表检查未发现其头部表皮有明显血肿和外伤,输液一天病情不见好转,考虑其颅内出血可能,建议转至上级医院治疗。9月7日曾某甲家人将其送至涪陵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额颞顶部亚急性硬膜下出血,遂进行微创穿刺颅内血肿清除术,术中抽出陈旧性血肿约40毫升。2013年9月23日,被害人曾某甲自动出院终结治疗。2014年2月17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害人曾某甲之伤作出鉴定:曾某甲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

  另查明,曾某甲返家至病发期间未曾遭遇其他人身损害。外科医生证实,左额颞顶部亚急性硬膜下出血前期症状有颅内压增高的表现,如恶心、呕吐、嗜睡等。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所受之伤被诊断为左额颞顶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该疾病一般由头部轻微伤引起,其形成与外伤有直接关系。多名证人证实曾某甲自被贺某某殴打后至病发未曾遭遇其他损害,结合体表检查及其发病症状,可认定曾某甲所受之伤与贺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贺某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受他人手部击打即造成脑膜出血,曾某甲应属特异体质之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轻微暴力殴打行为与受害人之重伤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伤害行为的界定。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规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立法本意看,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是一种严重暴力行为。因此,对于实施轻微暴力而由于其他因素介入致人重伤的情形,不宜简单地认定为严重暴力行为。

  2. 刑事责任的认定。轻微暴力行为与重伤结果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应当着重把握两点:一是行为人的轻微暴力行为通常是被害人重伤的诱因,二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对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是,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察行为人实施轻微暴力时对被害人体质知情程度,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人主观意图、被害人个体情况(老人或幼童等)、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以及外部环境和可谴责性程度高低等。在行为人主观过错较小、只是由于被害人体质异常等原因导致重伤的,通常认定行为人不负预见并避免被害人重伤的义务,应当排除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成立。

  3. 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人重伤的认定,不能违背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司法人员在认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条款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尽力避免将主客观两方面均属轻微,只是由于介入其他因素才导致重伤结果发生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刑事律师熊潇敏,广西知名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刑事律师熊潇敏,广西知名律师 相关新闻: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辨析
·妻子走路都抢红包遭丈夫打 娘家人打上门讨说法·南宁律师:男子殴打医生同伴全程摄像 视频成证
·啃老男子多次殴打8旬眼瞎老母 7次被行拘·男子为要回妻子外遇不雅照殴打对方被刑拘
·[南宁律师] 5岁女童遭虐死 生母与同居男友互控·南宁刑事律师:殴打致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如何定

 
上一篇南宁律师:胁迫被绑架人到银行取钱构成绑架罪
下一篇南宁律师:听从领导指导工作导致国家财产受到损失主观是否有过失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