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离职后完成离职时尚未完成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的财物,张某某完成的工作是单位要求或认可的,张某某与单位之间存在用人契约延续,同时张某某在完成后续工作时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张某某与单位之间存在身份替代性的延续,最后,张某某实现侵占单位财物的平台是公司赋予其的职务,可以认定存在职务延续,因此,张某某完成离职时尚未完成工作,在刑法上可以评价为具有单位人员的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同时其行为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其他要件,因此,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