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且三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故骗取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与保险公司人员吴某某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协助政府宣传政策、收取保费、如实填写投保清单和投保单并盖章确认上缴乡农险办、保管发放保险单及分户凭证等项具体管理经办工作,系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吴某某在骗保过程中起到挑唆,策划且参与具体实施,应按共同犯罪处置。三被告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冒用农户名义虚假投保,共同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后编造虚假理由分别骗取高额理赔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应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具体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与贪污罪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认定起来难度不大。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不同。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所有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以诈骗的手段进行贪污行为的认定。通常情况下,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
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一)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贪污罪除了使用骗取手段外,还采用侵吞、窃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犯罪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四)侵犯的对象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有的财物;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五)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管制;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拘役。
本案被告人张某、吴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协助政府宣传政策、收取保费、如实填写投保清单和投保单并盖章确认上缴乡农险办、保管发放保险单及分户凭证等项具体管理经办工作,系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挑唆,策划且参与具体实施,应按共同犯罪处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系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实施,该农业保险是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由政府确定的保险机构承办,种植业保费由投保农户负担20%,其余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按40%、25%、5%、10%的比例承担。驻马店市各级人民政府自2010年起分别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驻马店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向汝南县财政局拨付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被告人张某、吴某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农业保险政策不允许个人替农户垫付保费和理赔,按照政策应该是在受灾后根据受灾程度进行理赔,却利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冒用农户名义虚假投保,共同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继而编造虚假理由骗取高额理赔款,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综上,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