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己的亲人与他人发生打斗时,切勿加入打斗之中,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引祸上身。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2月16日14时许,李某与张某及其女儿周某在道县蚣坝信用社路段因停车的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扭打。后李某喊来其堂哥即被告人李甲,被告人李甲赶到现场后拿起一张木凳将张某的腰部打伤,致张某第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甲的父亲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人民币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到案后,被告人李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中被告人李甲的悔罪表现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李甲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