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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拍卖竞标遭打 两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发表时间:2016/2/6 21:44: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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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拍卖者看中的拍卖品,原本想底价成交,奈何有人竞标,拍卖者兄弟恼羞成怒,纠集人员持械痛殴竞标者。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月19日上午,黄甲的弟弟黄乙与谢某在耒阳市国际大酒店竞拍耒阳市新市镇农机站原址土地时,由于谢某参与竞标,导致68万元的标的土地,最终以196万元被黄乙竞得,黄甲为此对谢某怀恨在心。当日10时许回到新市镇后,纠集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持钢管、扳手等凶器将谢某打伤。经耒阳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谢某的伤势属轻伤一级。

  2015年3月6日,黄乙与被害人谢某于达成调解协议,黄乙代为赔偿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损失19万元及彩电一台,谢某对李某、王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李某、王某从轻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黄甲因谢某参与耒阳市新市镇农机站原址土地竞标,致使其弟弟黄乙最终以196万元的高价竞得,为此怀恨在心,纠集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对谢某实施报复,殴打致谢某轻伤。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李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谢某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李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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