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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如何把握超载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依据

 

发表时间:2016/10/21 16:21: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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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为人的认罪态度

  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反映出案发时被告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罪悔罪程度,应当考察超载行为被查获时,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行为,行为人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检查,还是拒绝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不听从民警指令打开车门、拒绝配合民警检查,为公安机关执法设置障碍。在归案后,行为人是否如实供述罪行,是否当庭认罪。造成危害后果的,是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

  (三)对行为危险性大小的考察

  行为危险性大小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驾驶车辆的安全状况和车辆行驶时的路况。从车辆安全性上来看,现有法律规定的超载行为入罪主要针对的是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业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行为人驾驶不具营运资质的车辆进行旅客运输,不仅对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危险,也对车上乘客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运营情况应当作为危险性情节在量刑时加以考量。从车辆行驶时的路况方面来看,车辆在超载状态下,车身承受超负荷的重量,行驶中惯性会增大,制动距离会拉长,驾驶者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就会降低,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此外,不一样的行驶路况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车辆产生不一样的危险情形,在车辆稀少的城乡道路上超载行驶与在川流不息的高速公路上超载行驶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在车流量密集的高速公路行驶中危险性又会成倍地扩大,因此对于人流、车流的密度、时间、地域等因素都必须在量刑时需要给予充分的考量。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非法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客观上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其超额载客行为并非临时起意,在曾两次因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被行政处罚后,仍在客车上备置临时的小板凳十多把,放置于过道中间,且在明知出发时车辆已经满载的情况下,仍然在途中两次停车继续加载乘客,主观故意恶性程度较深。在检查站被民警拦停时,其没有听从民警指令打开车门,而是拒绝配合民警检查。民警反复教育无效,不得已采取敲砸驾驶座左侧车窗玻璃的强制措施之后,许某某才被迫开门接受检查。随后民警要求许某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接受检查时,其谎称驾驶证未带,公然给公安机关的执法设置障碍。被告人驾驶不具有营运的资质的车辆在车流大、速度快的高速公路上载客,让乘客坐在没有固定座椅的过道小板凳上,不仅对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危险,也对车上乘客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危险性极大。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认罪态度、被查车辆的安全状况、行驶路况等因素,最终决定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许某某表示认罪服法,本案判罚贯彻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 | 作者:上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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