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最终认定可认定为立功,主要原因是: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意味着该嫌疑人得被定罪量刑。对于立功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包括同案犯)纳入其中。从该条文的具体内容来看,协助司法机关被抓获的人为犯罪嫌疑人,定性为犯罪嫌疑,而非是罪犯。该嫌疑人并非以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为标准,即被告人只要实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那么就可认定被告人的协助行为构成立功。
认定协助抓获不具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立功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结合刑事诉讼法可知,此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意思是抓获之人即使具有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但不以其构成犯罪为要件,仍可认定协助行为人构成立功,主要精神重在鼓励他人立功。另外,不具刑事责任的人虽然不属于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但是其实施行为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外在形式均与免于追究责行为无并不同,因此认定张某构成立功符合司法解释精神。
认定立功符合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我国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不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而且更有利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分子并使其尽早受到惩治,有效地预防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实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案犯陈某,不仅是其悔过的表现,更重要的是有利查清犯罪事实,预防陈某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并其绳之以法。因此,认定张某构成立功,符合立功制度的设定初衷,方便司法实务操作,更重要的是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主动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让犯罪行为尽早落入法网。
综上所述,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标准,对其作出了罪刑责相适用的上述刑罚量,达到了被告人认罪服法的良好社会效果。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付建国 郝绍彬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