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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岳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发表时间:2013/7/16 8:53:3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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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获案犯罪工具圆珠笔一支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说法: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要件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采取了颠覆人民民主专政、颠覆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开的和秘密的等各种手段。如策动武装政变、直接推翻国家政权,或者利用已经窃取的国家部分领导权,实行和平演变,改变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三)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本案的被告在主观上不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且客观上也未采取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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