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7/12 9:20:26 来源:平湖法院
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群慧
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
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