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44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加,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2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加为宝安区龙华街道南X铝业有限公司司机,2011年6月5日晚19时30分许,黄某加在南山区西丽街道珠光路X号新X平铝材店收取南X铝业有限公司货款61730元人民币后,没有交回公司私自卷款逃跑。2011年6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将黄某加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加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某加的供述,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员工考勤表、人事变更表、退赃说明、收据、现金缴款单等书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加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加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2年5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加退赔南X铝业有限公司赃款人民币61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 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洁书记员 李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