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乙方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通知形式直接终止本合同的
履行,并同意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甲方提供的有关营运证照。同时,乙方同意其所挂靠经营的车辆,在甲方终止履行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甲方可直接主张该车辆的所有权,并以扬州市有权机构的评估价格(评估费用应在车款中扣除)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价格;但双方同意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甲方在抵押权人利益(抵押权人在车辆评估价值中优先受偿)实现后,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车辆变更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规税费用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承担。
甲方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在上述条件成就时,若乙方收到甲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通知三日内不向甲方交付有关证照和挂靠经营车辆的,乙方同意甲方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直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可得利益、甲方律师的代理费用等。
十二、其它约定
1、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甲、乙双方的移交手续为本协议的附件,属于本
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约束力。
2、挂靠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转借、转租等,;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主体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权利、
义务由其受让人享有和承担。
2、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赠
的保险费用应当直接转入甲方帐户,该款项应当首先保障对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剩余的受益在乙方不欠甲方有关费用时退还乙方。
3、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车辆发生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4、保证人同意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
对保证人强制执行。
5、乙方挂靠经营期间,发生甲方合并、兼并、归并等事由的,视为不可力
力,与本合同有关的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的权利义务承受者享有和承担;如乙方不愿继续履行的,也可由双方按照本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6、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
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愿意完全按照约定条款履行本协议书。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
在地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同经双方及保证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