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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发表时间:2006/9/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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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代乙方缴纳的有关规税费用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变化通过车载电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通知乙方。但有关报纸或新闻媒体已经公布或传播的,应当视为乙方已经知晓。

    五、车辆维护、电台及票据管理

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和甲方制度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养、

例保等,并及时对营运车辆进行季检、年检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使用车载电台,服从电台的调度。

乙方挂靠经营所需票据,由甲方统一办理,乙方应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

规定合理使用票据。乙方使用票据产生的规税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预先支付给甲方统一代办。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投诉及事故处理

乙方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

门报告,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但甲方的实际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发生上述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经营期间,如乙方被客户投诉或因违法、违纪、违章被有关部门通报、

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若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保证金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元的保证金。乙方同意甲方保管保证金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由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情形并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但本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的,甲方按上述条件返还保证金的期限亦顺延。乙方违约时,保证金视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八、保证人及其连带保证

甲方同意乙方邀请       为其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

证人愿意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限为二年,自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受本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证人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法转让后,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用,对乙方的营运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管理。

    2、甲方有权组织乙方进行业务、安全、政治的学习。

3、甲方有权对乙方营运车辆进行车容、性能、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4、甲方应按约定交付营运证照。

5、甲方应按约定履行代缴代办义务。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获得挂靠经营的权利。

2、乙方应按约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3、乙方应按约定接受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

4、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出租、出借营运证照。

5、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政策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独立承担违法、违纪、违章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逾期缴纳经营管理费用或甲方代缴规税费用的;

2、乙方被客户投诉受到处理的;

3、乙方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行为的;

4、乙方有破坏甲方工作秩序、损害甲方声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5、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6、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处理或媒体报

道曝光的;

7、乙方擅自聘请副驾驶或将车辆交由第三人营运的;

8、乙方擅自转让车辆或甲方提供的证照的;

9、乙方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10、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有暴力、胁迫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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