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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发表时间:2006/9/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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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住所地:

负责人:

  方:

保证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挂靠甲方从事出租车营运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

如下一致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挂靠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甲方从事出租车客

运业务。乙方用于挂靠运营的车辆为         牌小汽车,发动机号码为           ,底盘号码为          。上述车辆挂靠经营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要求配置计价器、防护装置、车载电台、顶灯等车载附属设施,对车辆进行装饰,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上述车载附属设施中的计价器、电台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乙方经营出租车客运业务所需的营运证照,具体证照详见本合同附件。营运证、专段位车牌号等经营管理权属甲方享有,乙方在挂靠甲方经营过程中仅按约定享有使用权。

二、挂靠期限

乙方挂靠甲方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的期限为    年,从             起至            日止。

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形和本合同约定条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未能达成新合同而在期限届满后

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双方的挂靠经营期限自本合同约定期限届至之日起自动顺延一年。

因政府调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使甲方利益受到

较大损害的,除双方达成新的合同外,双方应及时办理终止合同履行的相关移交手续;未能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

三、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挂靠经营期间的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      元;在挂靠经营期间,不管乙方挂靠经营时间长短,乙方同意甲方不再退还乙方未使用年限部分的使用费。

若因乙方违约而由甲方终止合同履行的,乙方除同意甲方有权不再退还未使用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外,还同意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双方合同无法或不能履行的,乙方同意挂靠经营期间所缴纳的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用甲方不再退还,由此引起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甲方享有本条款约定权利的同时,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四、规税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在挂靠经营期限内,乙方每月应缴纳甲方挂靠经营管理费

      元,其中:直接管理费用       /月,电台服务费用      /

月,其他费用            /月(以下统称管理费用)。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即支付甲方挂靠经营管理费用      元,在当月的20日前预缴下一个月的挂靠经营管理费用。

乙方同意承担其在挂靠甲方经营期间,因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而发生的各

项规税费用;上述规税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即缴纳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项规税费用,在当月的25日前将下次应缴纳的规税费用一次性交于甲方,由甲方按照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数额向有关部门代缴。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及时缴纳有关规税费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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