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胜诉利益处置)
原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请求,判令公司对于原告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
第五十六条 (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向公司履行义务的生效判决,公司及持股时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再审申请权利)
人民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公司可以申请再审,持股时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