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之间大多相距较远,因此对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的驻在地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上诉,方便群众就地诉讼。
总之,此次确定的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既注意继续发挥铁路法院的重要作用,又注意促进铁路法院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发挥铁路法院专业特点,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安全畅通
问: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有无变化?
答:《规定》对铁路法院现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只是进行了规范和归纳,仍然以涉及铁路运输的犯罪为主。《规定》从场所、对象、主体三个方面定义铁路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同时拓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列车上犯罪管辖问题规定的适用范围。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铁路法院有权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问: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管辖哪些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
答: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确定若干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由铁路法院管辖,从二十多年的实践看,整体效果是好的,只是随着时代发展,其中若干内容需要调整、规范,并增加一些适应现实需要的新规定。因此,《规定》以此为基础,围绕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与铁路密切相关的领域作了一定扩展,也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并以此作为铁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来源。
问:铁路法院受理与铁路有关的刑事、民事案件有哪些优势?如何理解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案件上诉到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答:铁路运输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但铁路运输又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就要求铁路运输的管理必须通盘考虑、统筹兼顾。此次管理体制改革中,铁路法院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正是为了满足铁路运输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发挥铁路法院长期以来积累的专业经验。因此《规定》中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确定为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来源。
基于上述原因,加之刑事案件中需要与铁路公安、检察机关协调等问题,因此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的这两类案件,都应上诉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但是,部分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没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适应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变化,《规定》明确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对这两类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均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原先的对应关系,上诉至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法院受理若干民事和执行案件,落实铁路法院属地管理,推动铁路法院科学发展
问: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法院受理若干民事和执行案件的意义何在?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指定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其他一审民事案件,还可以将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指定铁路法院执行。上述措施的主要意义在于:第一,充分尊重各地实际,体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第二,有利于缓解地方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调动铁路运输法院的积极性。第三,拓展铁路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充实铁路法院的工作量,为铁路法院今后继续科学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铁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要结合本地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考虑辖区内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工作任务的平衡,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同时,要根据移交后铁路法院开展工作的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其范围可视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