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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发表时间:2011/6/24 8:34:1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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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据了解,司法实践中,盗割广播电视缆线的情况较为突出,有的认为构成盗窃罪,有的认为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解释》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答:实践中,因盗窃广播电视设施特别是盗割缆线而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情况频繁发生,危害严重。这种行为同时构成了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根据刑法的有关理论,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统一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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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 负责人 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解释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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