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 保障公共安全信息传输畅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为切实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保障国家新闻信息特别是公共安全信息传输畅通,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正确理解《解释》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舆论阵地,是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各类重大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畅通,对于保障国家政治文化安全,及时、有效处置紧急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平稳与安宁,意义重大。但是,一段时期以来,故意破坏、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危害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余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1000余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700余起。其中,盗割广播电视缆线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盗窃价值虽然不大,但却造成广播电视停播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
中央领导对依法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运行非常关注。温家宝、李克强、周永康、张德江等同志都作出指示,要求加强法律手段,打击相关犯罪,保障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对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是落实中央领导指示,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平稳安宁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
2009年下半年,我们就开始了解释的起草工作,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解释》。
问:《解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解释》共八条,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4)建设、施工过程中故意、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定罪处罚规定;(5)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同时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时的处理;(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理;(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同时又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其他犯罪时的处理;(8)有关广播电视设施的认定依据。
问:《解释》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
答:经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大量案例,我们发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可以分为物理性破坏和功能性破坏两类。物理性破坏是故意对广播电视硬件设施的毁坏,主要有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等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向传输缆线中插针以截取广播电视信号,有的通过“改造”缆线来插播非法节目,这些行为都使硬件设施遭到了破坏,属于物理性破坏。功能性破坏主要是指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的控制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使设备的正常功能无法发挥。鉴此,《解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
问:对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解释》是如何界定其定罪量刑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