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五:如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答:规避执行现象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也是原因之一。现行法律和有关立法、司法解释既规定了民事制裁措施,又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以罚款、拘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可供执行财产、拒不协助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民事处罚手段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好而不愿适用;同时,某些规避执行的手段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且追究程序复杂,导致刑事处罚措施的适用难度较大,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
对此,《意见》首先强调要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其次明确了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要加大刑事制裁力度,最后强调了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要探索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配合机制,细化拒执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同时,人民法院还要注意加强证据的收集,为公安和检察机关查处做好前期的证据收集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要抓紧审理,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手段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
问六:制裁规避行为为何要强调人民法院与各协作单位的协调配合?
答:规避执行现象的存在是多因一果,要杜绝规避执行行为、削弱其不利影响,光靠人民法院一家是不行的,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一方面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充分运用各种方法防范和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另一方面在外部要依靠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加强与各协作单位的沟通配合,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效预防和抵制规避执行现象的良好氛围。
各地法院要更加注重征信体系的建立,充分利用威慑机制防范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很多地方法院已经与当地有关部门签署了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形成了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司法解释,但有的地方在实践中未能很好地运用,效果不明显。各地法院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如何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如何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规避执行现象的存在是各种社会矛盾在司法领域中的集中体现之一,解决规避执行问题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能一蹴而就。《意见》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但其是开放性的,鼓励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