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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发表时间:2008/11/30 12:18:08 来源:
广西专业律师网
货物运抵到站,收货人应及时领取。拒绝领取时,应出具书面说明,自拒领之日起,
3
日内到站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和发站,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
30
日(搬家货物满
60
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
第
32
条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
2
日内将货物搬出。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物搬出,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铁路局可以缩短免费暂存期限一天,也可以提高货物暂存费率,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
3
倍,并均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备案。车站站长可以适当延长货物免费暂存期间。
第
33
条 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编有记录或发现有事故可疑痕迹,到站必须复查重量或现状。如已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货物时,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第
34
条 货物在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
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提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如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机关、企业、团体应提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个人应提出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或服务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作证件时,车站应将姓名、工作单位名称、住址及证件号码详细记载在货票丁联上;用证明文件时,应将领取货物的证明文件粘贴在货票丁联上。
第
35
条 到站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和支付费用后,应将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并交给收货人。
收货人向到站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时间,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迟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应不迟于卸车完毕的次日);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迟于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的次日。
承运人组织卸车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向收货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在实行整车货物承运前保管的车站,货物交付完毕后,如收货人不能在当日将货物全批搬出车站时:对其剩余部分,按重量和件数承运的货物,可按件点交车站负责保管;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可向车站声明。
在车站公共场所内卸车的整车蔬菜、瓜果、牲畜、散堆装货物,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应将货物的防护、衬垫物和从货位清扫出的残留物全部搬出。如未搬出和未清扫货位时,应按规定支付货位清扫费。交付货物时,由铁路负责装汽、马车的,不核收货位清扫费。
第六节 货物运到期限
第
36
条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运到的期限内运至到站。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货物发送期间为
1
日。
2
.货物运输期间:每
250
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
1
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
500
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
1
日。
3
.特殊作业时间:
(
1
)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
1
日。
(
2
)运价里程超过
250
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
2
日;超过
1000
公里加
3
日。
(
3
)一件货物重量超过
2
吨、体积超过
3
立方米或长度超过
9
米
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
2
日。
(
4
)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
1
日。
(
5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
1
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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