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华亿公司单方不履行认购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构成违约,应依约向捷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华亿公司收取捷龙公司定金100万元,除已返还100万元外,尚应向捷龙公司返还定金100万元。
鉴于本案认购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系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该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签订商品房买卖本约合同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得利益,故捷龙公司请求华亿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应属缔约过失责任。华亿公司将讼争房屋另售案外人中闽百汇购物公司与出售捷龙公司间的差价,属违反商品房买卖本约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畴,原审法院以该差价作为华亿公司承担本案违约赔偿责任的计算依据不当,应予撤销。捷龙公司请求华亿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事项,可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80元,由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负担3238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负担79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碧仙
审判员 田青
代理审判员 陈敏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宫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