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15名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侵占公摊面积案,法院一审判决15名业主胜诉,法院依法判令物业管理公司限期一个月内撤除公摊部分的出租摊位及柜台。
镇江某购物广场系开发公司卖给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并接受购物广场物业管理,由于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底层以及一楼公摊面积出租,15名业主经多方交涉无果。今年10月,刘某等15名业主以物业公司擅自将应属于公共面积部分的底楼以及一层走道的公共面积进行出租、影响其经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虽意识到其擅自出租公摊面积的行为影响到了私营业主,但其已将公摊面积出租并订立了协议,如立刻撤除会赔偿承租方相应巨额损失。该案经多次调解未果。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15名业主作为购物广场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的相应权利,即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得相关业主同意情况下,将公共部分进行委托出租,承租人占用过道等公用部位,使得业主经营受到影响,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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