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售房时不约定具体佣金,而将高额的房屋差价抵作佣金,是时下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赚取高额利润的一贯手段和方法。房屋售价大大高出委托价后,委托人往往只能因事先有约定而后悔莫及。周女士将房屋委托给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销售后,因双方合同未能履行,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周女士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上述原因认定双方所签的委托售房合同无效,终审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周女士签订的《售房委托合同》无效,房地产经纪公司依据该合同要求追究周女士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5年12月20日,周女士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出售名下一套房屋。双方约定,房屋代理出售价格为60万元整;委托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80个工作日;代理出售房屋价格超出委托售房价格部分归房地产经纪公司所有,抵作佣金;在该期限内房地产经纪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周女士可另行出售该房屋或延长委托期限;委托代理期间,周女士不得将该房屋自行出售、拒绝出售、转委托他人出售或提高约定价款;周女士违反约定,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房地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周女士应支付该房屋代理出售价款的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周女士将房屋钥匙交给房地产经纪公司。
2006年4月,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周女士拒绝出售房屋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周女士解除《售房委托合同》并要求支付3万元违约金。庭审中,经纪公司称其于2006年3月24日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了《购房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购买周女士委托经纪公司出售的房屋,价格为73万余元。同日,第三人向经纪公司交纳了7万元购房定金,后因周女士拒绝出售房屋,经纪公司将定金全额退给第三人。
周女士辩称,房地产经纪公司称自己拒绝出售房屋不属实,自己并未违约,故不同意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非法赚取差价。经纪公司与周女士签订的《售房委托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中介服务费标准,只约定经纪公司的佣金标准为(房屋)代理出售价格超出委托售房价格的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周女士约定的房屋售价仅为60万元,房地产经纪自述欲出售给第三方的房屋售价为73万余元,其赚取的中间差价高达13万余元,显然违反了国家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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