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解除原告余某与被告佛山市艺轩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书》,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返修造价19895元、实木地板赔偿金1000元及违约金10万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5289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花城某房的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工作。双方约定了具体的装饰施工要求及价款,工程预算款为65020元,并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的88%结算,工期为同年9月22日到11月12日;在设计方案确定后,余某须向装饰公司交纳定金2500元;合同确定后,原告须向被告公司支付1万元工程款(含定金),在工程的泥、水、电完成前期木工进场时要支付工程报价的40%,在木工完成后再支付35%,待装饰竣工验收后,支付全部结算余额。双方还约定,若原告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款项,须每日按应付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而被告逾期竣工的,则按日500元支付违约金。合同还附上了设计方案及工程预算报价单。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4年8月至11月1日间共按期向被告支付定金和前三期的工程款共计4万元。然而,被告于同年9月23日进场施工并拆除房屋原有的45㎡实木地板,但在以后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施工质量不符合正常行业标准及原设计要求,部分施工用材与约定不符,不合格部分主要表现在部分墙面渗水,墙角线不直,墙面不平,木工油漆面不平,地面瓷砖铺高低不平,工艺玻璃有水汽等。原告发现上述问题后与被告协商,期间经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被告确认工程具体手尾项目包括:墙面煽灰、家具油漆不光滑、卫生间漏水等,但双方未能达成有效协议。后被告单方认为工程完工并在同年11月29日办理了装修退场手续,并自行确定结算工程款为62829元,按88%结算为55289元(对该款原告无异议)。但原告余某买方至今2年多仍未能入住上述房屋。后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装饰合同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返修费用及原装拆除的木地板费用共约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并非无法履行,被告公司愿意承担返修义务,合同应继续履行。被告还反诉要原告返还至今仍然拖欠了的部分了工程尾款,并同时认为原告在合同中也存在过错,也应交纳合同约定的1%逾期付款违约金,据此双方均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法院委托了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上述讼争工程进行鉴定,结论为工程返修造价为19895元。法院认为,根据鉴定中认定房屋部分装饰需要返修的结论可以推定房屋施工质量存在着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同时综合原告提供施工现场照片以普通人认识标准判断也足以认定房屋存在着严重瑕疵以及被告曾经在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笔录中也承认上述事实等情况,足以认定房屋存在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问题。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迟延交付房屋,应承担返修及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被告在2004年11月29日自行退场,但装饰质量问题是造成房屋未竣工验收及原告也未能按时入住的唯一原因,上述期间长达1年多,被告应以合同约定的每日500元标准给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10万元未超出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同时原告也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尾款。另外,被告未经私自拆除房屋原有实木地板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该地板的实际价值无法确定,法院酌定为1000元。综合本案其它证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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