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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题]对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0/5/31 11:0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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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理楼花按揭的过程中,没有约定的,房地产公司并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按揭手续的义务。本案中,古某委托房地产公司代理办理贷款手续,在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关系,房地产公司以古某名义申请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古某对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买受人常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银行提供的楼花按揭贷款。在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时,买受人能否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为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接受古某的委托办理按揭事项,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是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买受人古某可以请求解除预售合同,预售人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收受的购房款24万元及其利息。

  简要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1,购房人能否取得按揭贷款,取决于开发商是否与银行签订了协议。现实中,我还没有看到哪家银行打出广告或派出营销员推销按揭贷款;2,对于需要按揭贷款的购房人,能否取得按揭贷款是购房合同是否签订的前提。

  结合操作实际,1,开发商首先承诺了能够办理按揭贷款(这是前提),买受人才与其签订购房合同;2,买受人的所有个人资料是交给开发商的,开发商是按揭贷款的具体操作者;3,为客户办理按揭贷款是开发商的服务内容,由于其是按揭贷款的最大受益人---用款,是其应尽的义务,不能简单以协助义务定论。

  附:中国农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一、住房按揭贷款概念

  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在发放该项贷款时,借款人必须已交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未颁发且办妥住房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的一种贷款方式。

  二、基本条件

  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所购住房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大集镇)且原则上为借款人现居住地或工作、经商地;

  已与售房商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已支付30%以上的购房款;

  同意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并承诺在所购买的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以购买的住房作贷款抵押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售房商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

  同意在贷款银行办理银行卡(或折),每期贷款本息委托贷款银行扣收。

  三、须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的购房意向书、30%以上购房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其它必要的证件;

  产共有人愿意抵押房产的证明;

  贷款银行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借款人为法人的要携带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财务报表、贷款卡。若是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书。

  四、业务一般规定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65岁的年龄。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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