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关注:把沙盘模型及售楼广告承诺的绿地花园用来盖楼,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请看具体案例。
曾桃英等与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91-1021号
原告:曾桃英、吴学喜等31户业主[详见判决书附表(略)]。
被告: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科中心香林路香珠花园A、B栋三层南。
法定代表人:蓝思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亮,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农科中心香珠花园1栋三楼307房。
原告曾桃英、吴学喜等31户业主诉被告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三十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同年6月14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期满后,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0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香玉、路伟国,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永亮、涂红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原告诉称:根据香荔花园售楼广告,各原告认定香荔花园采光通风等总体规划很好,特别是在11栋南侧规划有“香荔花园”,原告觉得整体环境优美,便决定购买香荔花园。各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各案签订买卖合同时间见判决书附表)(1004案原告彭建明于2001年7月2日受让了陆靖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008号案原告樊旺莲于2001年7月2日受让了赖爱娣、黄蓉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后,各原告按约付款并接受房屋。但各原告居住两年后,被告在沙盘模型及售楼广告注明花园的位置开发了香荔花园四期。使香荔花园包括各原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失去了整体绿化环境。2002年5月初,各原告向被告提出《还我花园,还我阳光》的要求,被告书面通知各原告并在电梯里张贴《情况说明》,否认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被告在标明“花园”的位置开发香荔花园四期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带有欺诈性质。被告的违约行为足以使各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贬值,给各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据此,各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承担虚假广告误导各原告购房的违约责任;2.由被告按各房款总价的5%赔偿各原告的经济损失;3.由被告承担各案诉讼费。
被告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批准的香荔花园整体设计规划及法定图册中,均将香荔花园11栋南面、荔香阁东面的地块规划为香荔高层项目用地,被告从未请求过国土局改变其功能。被告对香荔高层项目的开发完全是依照国土局的规划进行,不存在擅自改变功能、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实与情况;被告在销售香荔花园三期时,曾明确告知该地块为香荔高层项目用地,也从未向业主承诺该地块作为香荔10、11栋的绿化配套用地,香荔花园的业主在购房时知道该事实;在预售香荔花园(10,11栋)时,被告依照相关规定,将预售许可证和盖有预售审批表的总平面图张挂在售楼现场,图中明确标明了香荔三期的工程规划范围,未曾在规划为“高层工程用地”范围上承诺建设“绿地花园”;在原告提交的该售楼宣传资料中,被告曾用文字特别注明“8000平方米花园设有喷泉、雕塑、灯光网球场、仿天然湖泊式游泳池、水上酒吧”,该售楼宣传资料中所记载的上述内容,被告均按承诺建成;售楼书的内容不符合要约之规定,不能视为要约;原告未就图中所示的绿地的有无对购房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按照购房总价的5%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应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另原告从香荔花园人伙之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的主张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丧失胜诉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基础,亦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各原告的诉讼请求。